国企员工解除补偿年限起算争议案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解除补偿年限起算争议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5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工作年限应从2024年3月起算,公司称因未签合同需扣除试用期。双方对工作年限起算点存在分歧,张某某于2025年7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经济补偿金应按实际工作年限(2024年3月至2025年5月)计算,公司认为因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存在试用期,应从正式用工之日起算。双方对试用期时长及合同签订时间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考勤记录,公司提交的入职登记表显示约定3个月试用期。张某某出示了连续6个月的工资发放记录及打卡数据,证明实际工作时间超出试用期。公司未能证明试用期已依法支付工资且期满转正,仲裁委采纳张某某证据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并补发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及第87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且工作年限计算应以实际用工起始日为准。
分析启示:员工应重视劳动合同签订及工时记录保存,国企因用工规范性要求更高,需确保解除程序合法性。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据链完整性直接影响经济补偿金计算,仲裁时效自解除之日起一年内主张维权更易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