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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解除补偿年限认定存争议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解除补偿年限认定存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2024年5月因公司结构调整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主张工作年限应从入职之日起算,要求支付约3.5万元解除补偿金。企业辩称2019-2021年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为补偿年限应从2021年签订合同后开始计算。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连续工作年限应完整计算,企业抗辩认为未签合同期间不应计入补偿基数。双方对2019-2021年的工作年限存在实质性争议,企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期间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2018年入职以来的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及工作邮件记录。企业仅提供2021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对2019-2021年期间的用工关系未作完整举证。仲裁员结合银行流水与工作台账,认定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员工主张,确认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裁决企业支付解除补偿金约3.5万元,但指出企业需完善用工档案管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合同期间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仍应计入工作年限。

分析启示:建议企业规范用工档案留存,员工注意保存考勤、社保等客观证据。对于跨合同期间的年限计算,需通过第三方证据链证明劳动关系连续性,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补偿标准下调。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