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未核实工龄员工获补偿不足
案件标题:民企未核实工龄员工获补偿不足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至2024年9月被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对工作年限存在争议,公司主张因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法认定工龄,员工则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明实际工作2年8个月。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按2年8个月计算经济补偿,公司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认可工龄。争议核心为用人单位是否尽到工龄核实义务及能否以未签合同为由否定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员工入职登记材料,但仅提交部分电子表格。员工出示的考勤记录显示连续打卡,工资流水显示每月转账记录,公司承认存在用工关系但主张工龄计算应以社保缴纳年限为准。双方就年限认定展开激烈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员工提供的考勤与工资证据,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按2年6个月工龄计算经济补偿,公司需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完整用工档案,未签合同情况下需通过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劳动关系。员工需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支付等关键证据,工龄认定存在争议时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