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年限起算争议获赔3.5万元经济补偿
案件标题:员工因年限起算争议获赔3.5万元经济补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为解除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因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于2024年5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主张工作年限应从入职日起算,要求支付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约3.5万元。公司则认为因未签合同,无法确认具体工作年限,拒绝支付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依据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补偿年限,公司抗辩称未签劳动合同导致年限无法认定。双方对工作年限起算时间存在重大分歧,公司认为应以实际用工起始时间为准,而张某某主张应按入职时间计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及社保缴纳证明,公司则提供了部分在职期间的钉钉打卡记录。仲裁委结合证据判定劳动关系成立,并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工作年限起算时间。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工作年限应从实际用工起算,支持其3.5万元经济补偿请求,但因部分年限证据不足,按实际可证实的2年工作时间计算补偿金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46条及第47条,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但经济补偿金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准。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留存考勤、工资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规范用工管理。经济补偿金计算需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准,未签合同情况下应通过其他证据确认起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