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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补偿年限起算点引纠纷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补偿年限起算点引纠纷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双方就工作年限起算点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3月以试用期员工身份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公司以绩效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主张应按实际工作年限主张N+1补偿,但公司认为试用期不应计入经济补偿年限。张某某提交了2022年3月至2024年5月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公司仅提供入职登记表但未签署合同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应计入经济补偿年限,公司抗辩称未签合同导致年限无法认定且试用期不计入补偿。双方对工作年限起算点存在根本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公司提交的入职登记表未载明合同期限,张某某提供的打卡记录显示2022年3月起持续工作。公司承认未签劳动合同但主张已口头约定试用期,张某某则强调公司从未说明试用期不计入补偿。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明试用期约定的证据,但未获有效回应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张某某主张,认定经济补偿年限应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酌情减少补偿标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90条、第13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员工需及时留存入职证明及工作证据。经济补偿年限起算点争议中,实际用工时间可作为重要依据,但未签合同可能导致补偿标准调整。维权时应注意仲裁时效及证据完整性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