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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小微公司无故解除获额外赔偿

案件标题:员工被小微公司无故解除获额外赔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三年,因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但未提前30天告知且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某在职期间月均工资约8000元,工作地点位于某市高新区。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因业务收缩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无需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经营调整证明,但仅提供模糊的会议记录。员工出示了三年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未签合同的证据,公司承认未提前通知但称已支付代通知金。双方就'经营调整是否属于法定解除事由'展开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调整的客观性,且未按法定程序支付代通知金,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及额外赔偿金约1.7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第87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应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小微公司更应规范用工程序,避免口头解除劳动关系。员工需注意留存工作年限、工资标准等核心证据,违法解除情况下可主张双倍赔偿,但应确保证据链完整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