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补偿年限起算点遭企业拒绝终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主张补偿年限起算点遭企业拒绝终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文职工作。2025年某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工龄应从2024年入职时间计算,公司则以试用期3个月为由主张从2024年10月起算。双方就工龄起算时间产生争议,张某某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经济补偿年限自2024年某月起算,公司认为应扣除2024年9月至11月的试用期。双方对工龄计算起点存在根本分歧,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试用期已明确约定且实际履行。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证明试用期约定不明确且实际工作时间连续。公司仅提供单方拟定的试用期协议,但未获得张某某签字确认。庭审中,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及实际用工情况,认定试用期约定无效。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约3.5万元,确认工龄起算时间为2024年某月,支持张某某主张的补偿年限。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流程,明确约定试用期期限。员工需注意保存入职证明、考勤记录等证据,对于工龄起算存在争议时,应主张实际用工时间。仲裁实践中,格式条款未协商一致的试用期约定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