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协商解除未签协议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国企协商解除未签协议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产生争议,案件涉及经济补偿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9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一致,但未签订书面协议。张某某在未获补偿的情况下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商解除未签书面协议,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认为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无需支付补偿,且员工无故离职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截图及离职交接清单,公司仅出示内部会议纪要。公司承认业务调整事实但否认补偿承诺,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法定补偿义务。仲裁委组织质证后认定协商解除缺乏书面凭证,公司单方解除行为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约3.5万元,确认协商解除程序违法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关于经济补偿及书面协议效力的规定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签订书面协议,员工应留存沟通记录。国企解除劳动合同时更应注意程序合规,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