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未签协议员工索赔3.5万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未签协议员工索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同意但未签署任何书面文件。公司仅支付了当月工资后停止发放,且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于2024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N+1赔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商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认为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无需补偿。核心争议在于协商解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补偿标准的适用问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解除协议证据,公司仅提交了内部会议记录。员工出示了近三年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微信沟通截图,证明公司未履行法定补偿义务。公司承认未签书面协议但主张已通过口头协商达成一致。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协商解除需符合书面协议形式要件,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裁决支付张某某3个月工资作为违法解除赔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第85条:未支付补偿的需加付赔偿金;第35条:劳动合同变更需书面协议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履行书面确认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口头协议规避补偿义务。员工需注意保留协商证据,公司应规范解除流程并足额支付补偿。未签书面协议的协商解除视为违法解除,适用N+1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