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违法解除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国企违法解除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案,涉及国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6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24年5月因部门重组被要求离职。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在离职后第28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应支付8个月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补偿,公司辩称属经营调整的协商解除,且张某某末期考核不合格,故无需支付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协商解除书面证据,但仅出示了口头协商记录。员工提交了近三年绩效考核表、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证明其工作表现符合要求。公司未能完整举证用工管理规范,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8个月经济补偿共计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国企同样需遵守劳动法规,员工应留存考核记录等证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将面临高额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