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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协商解除未签协议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员工协商解除未签协议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7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但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提出异议后,公司仍以口头方式终止用工关系。张某某随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应支付2.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总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主张双方已达成协商解除意向,且张某某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认为无需支付补偿。双方对解除原因及补偿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邮件通知及工资发放记录作为证据,证实公司未履行法定补偿义务。公司则提交了所谓协商解除的微信对话记录,但未能提供书面协议。仲裁委通过证据比对认定公司解除行为缺乏合法程序,且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补偿,遂依据相关法条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确认双方协商解除行为因未签订书面协议且未履行法定程序,需按离职补偿标准执行。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且未支付补偿的,应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补偿标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应注意留存解除沟通记录及工资单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