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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获经济补偿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获经济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经济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工作三年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约定公司支付约3.5万元补偿。张某某认为补偿标准低于法定3倍赔偿,遂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依据《解除协议》按约定支付补偿,张某某则认为协议未明确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且公司未依法支付法定赔偿金,双方对补偿金额的合法性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聊天记录及《解除协议》复印件,公司仅出示内部会议纪要。庭审中公司承认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主张协议已覆盖全部补偿事项。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及公司解除程序合法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约2.8万元,因协议中未明确补偿计算基数及年限,未支持双倍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2条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明确补偿标准,未签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双倍工资。建议企业制定标准化解除协议,员工保留工资凭证及沟通记录以维护权益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