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要求张某某离职,但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某在离职后30日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约3.5万元;公司辩称因经营困难主动提出解除,且已支付当月工资,无需额外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用工证据,其仅出示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主管多次要求其离职)、工作服和工牌实物,以及银行流水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解除补偿义务及业务调整的合法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且未支付补偿,裁决支持张某某全部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第48条规定未提前通知的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分析启示:员工应保留工作证据和解除通知记录;小微企业需注意劳动合同签订及补偿支付义务,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