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解除合同拒提供工龄证明员工败诉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解除合同拒提供工龄证明员工败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经济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3月,公司以张某某绩效不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任何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约3.5万元经济补偿,但公司称其工作年限不足半年。张某某提交了社保缴纳记录、考勤系统数据等证据,公司仅出示了部分入职登记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连续工作满5年应获经济补偿,公司则认为未签劳动合同导致工龄无法认定。双方对工作年限计算标准存在重大分歧,公司否认张某某在2018年入职事实,张某某则强调公司系统显示其有完整考勤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入职时间。针对工龄争议,仲裁员要求公司补充用工证据,但公司仅提供离职通知和部分文件。张某某提交的社保记录与银行流水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实际工作年限。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提供工作年限证明,但因张某某未能充分证明2018年1月入职时间,按实际可确认的工龄计算补偿金额,最终裁决公司支付约2.1万元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成立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及时保存入职证明。劳动者需主动收集社保、工资流水等证据,对未签合同情况更应注重留存其他形式用工证据。仲裁实践中,单方解除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可能面临高额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