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补偿年限主张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补偿年限主张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在离职后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公司应按3年工作年限支付解除补偿。公司辩称因未签合同无法确认服务年限,且张某某未提前通知离职。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3年工作年限并要求全额补偿;公司认为无合同依据且质疑实际工作时间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的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及银行工资流水作为证据。公司对考勤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实地核查后确认张某某实际工作年限为2年8个月,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约3.5万元,按2年8个月工作年限计算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工资支付凭证的保存义务
分析启示:员工应保留考勤、工资等客观证据证明工作年限,企业需规范用工程序避免纠纷。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关系终止起1年内,及时主张权利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