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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违法解除合同员工获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违法解除合同员工获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普通员工解除补偿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日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N+1标准支付解除补偿,但公司称其实际工作年限不足半年且存在试用期。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工作年限为3年要求N+1补偿,公司认为入职时间存疑且试用期应折算,双方对工作年限计算产生根本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勤记录与社保缴纳证明,公司仅提供部分电子考勤记录。张某某出示了银行流水与工作证,证明连续工作事实。仲裁委通过比对社保记录确认实际工作年限为2年8个月,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且未支付通知期补偿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及未提前通知补偿金1个月工资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第87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及违法解除赔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注意留存社保记录、工资单等客观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解除程序。工作年限计算需结合实际用工证据,电子考勤记录需保证连续性与完整性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