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违法解除合同拒按年限补偿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违法解除合同拒按年限补偿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为经济补偿,核心争议围绕工作年限计算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合同,但未支付法定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工作年限应自入职起计算,公司则称仅认可转正后的时间。争议焦点在于工作年限认定及补偿标准。
争议焦点:张某某要求按4年工作年限主张补偿,公司主张仅2年为正式工龄,且称试用期已扣除。双方对工作年限计算方式存在根本分歧,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转正时间或试用期合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及工资流水作为证据。公司虽主张试用期不计入工龄,但未能提供转正证明。仲裁员要求公司补充解除合同通知书及考核依据,公司未能举证,导致主张不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按实际工作年限4年计算,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保留完整的员工入职及转正证明。员工需及时保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对违法解除行为要主动维权。工作年限计算应以实际用工时间为准,非转正时间不影响补偿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