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9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5月,公司突然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亦未支付代通知金。张某某在职期间月均工资约2.8万元,工作年限已满3年。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双方就解除合法性及补偿标准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其已通过口头告知方式解除合同,并称张某某存在多次工作失误,属于主动离职。双方对解除程序合法性及过错责任归属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工作表现符合要求。公司仅提供一份未签字的口头通知记录。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解除程序证据,但其未能提供完整书面通知材料。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但驳回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确认违法,但张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其他过错情形。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未规定赔偿金适用情形。同时参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代通知金的条款。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特别是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应注意保留工作表现证据及解除通知相关材料,若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可依法主张补偿。本案中,公司虽违法解除但未造成其他损失,故仅支持经济补偿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