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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主张解除补偿被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主张解除补偿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3月,公司突然以'业务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通过社保缴纳记录及考勤数据证明工作年限,主张公司应支付3.5万元解除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补偿,公司则称员工主动离职且未签合同导致无法计算补偿标准。双方对工作年限认定及解除合法性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社保记录、工作证及同事证言等证据链。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无法证明解除行为合法性。仲裁员现场核查社保缴纳信息,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违法,支持张某某主张的3.5万元解除补偿金,同时要求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并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2条及第47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规定

分析启示:员工应重视劳动合同签订及证据保存,企业需规范用工程序。本案中社保记录成为关键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建议企业定期核查用工合规性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