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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年限证明员工补偿请求获支持

案件标题:未提供年限证明员工补偿请求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解除合同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缴纳手续。2024年11月,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按实际工龄计算补偿金约3.5万元。双方就工作年限认定产生严重分歧,公司称无法核实张某某入职时间。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认为工资流水和考勤记录可证明工龄;公司则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称无法确认工作年限,要求员工提供入职证明。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证作为证据。公司虽否认部分考勤记录有效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员工档案,发现公司未保存入职登记材料,最终采信张某某提供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认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未签合同情况下可依据其他合法证据认定工作年限。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及第30条,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且需承担举证责任。未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分析启示:员工应主动留存工资流水、工作证等替代证据,企业须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及员工档案管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严格履行程序,避免因证据缺失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