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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辞退员工补偿基数起争议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辞退员工补偿基数起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5月因公司结构调整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上年度月均工资1.5万元为基数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共计约4.5万元。公司则以最近12个月平均工资仅8000元为计算依据,认为张某某未主动申请协商解除合同,且未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经济补偿基数应以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准,公司则主张应以最近发放工资为基数。双方对工资构成、社保缴纳情况及解除程序合法性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2023年全年工资流水、劳动合同及解除通知,证明其月均工资为1.5万元。公司出示了部门绩效考核记录,主张张某某末月工资因绩效不达标仅发放8000元。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社保缴纳凭证,其未能提供完整记录,导致举证不利。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按张某某主张的1.5万元基数计算补偿。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经济补偿基数应以劳动者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且公司需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规范解除程序并明确基数计算标准,劳动者应保存工资单、社保记录等关键证据。若公司未提供完整考勤及薪酬证明,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