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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补偿年限争议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补偿年限争议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2024年5月因公司业务调整被要求离职。张某某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应支付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公司认为其实际工作年限不足5年,且存在3个月试用期不应计入补偿基数。双方就工作年限计算产生严重分歧,张某某未签收离职通知书但持续提供劳动至2024年7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连续工作年限为6年要求n+1补偿,公司认为试用期及部分绩效考核期应折算扣除。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张某某2019年存在3个月未打卡情况,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属于严重违纪。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工作记录。张某某出示了2018-2024年完整工资单和公司邮件记录,证明实际工作时间。公司仅提供片面考勤数据,未能说明旷工性质及处理结果。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公司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且未支付补偿金。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但驳回张某某主张的双倍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关于经济补偿计算标准,及第87条双倍赔偿适用情形

分析启示:员工应完整保存劳动合同及工资凭证,企业需规范解除程序。仲裁实践中,试用期折算规则需结合实际用工情况,且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可能面临额外赔偿风险。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