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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补偿年限争议案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补偿年限争议案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任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仅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工作年限应按3年计算并要求N+1赔偿,公司则称其工作年限不足且未提前通知。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连续工作年限3年,公司应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及1个月代通知赔偿;公司辩称未签合同导致工作年限无法认定,且员工未提前30日告知离职意向,主张无需支付额外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勤记录与薪酬发放凭证,公司仅提供部分绩效考核表。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及工作邮件截图,证明实际工作年限。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合同,工作年限应自用工之日起算,但员工未提前通知导致部分赔偿主张不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及1个月代通知赔偿,合计约3.5万元。因未签劳动合同,公司需额外支付1个月双倍工资,但该诉求因超过时效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第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主动留存入职证明、工资记录等证据;用人单位需规范用工程序,避免因未签合同导致举证责任倒置。工作年限计算需结合实际用工时间,但离职通知期缺失可能影响赔偿金额。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