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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解除补偿基数争议获法院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解除补偿基数争议获法院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基数计算产生纠纷,案由涉及经济补偿标准认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月均工资约3.5万元。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主张补偿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但张某某认为应以实际工资基数为准。双方就工资构成及计算标准产生重大分歧,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补偿金应以近三年平均工资(约3.5万元)为基数,公司辩称仅需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争议核心在于企业未明确说明工资基数构成,且未提供完整考勤及绩效考核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银行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实际收入远超最低标准。公司仅提供部分考勤记录,未能说明绩效工资是否纳入基数。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工资结构调整文件,但未予提供,最终采信员工提供的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张某某实际工资基数(约3.5万元)支付经济补偿,且因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分析启示:建议企业规范薪资结构说明,保留工资构成证据;员工应注意留存工资单、银行流水等原始凭证。本案中企业未明确基数标准导致违法解除,凸显工资透明化的重要性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