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补偿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补偿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除补偿发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公司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结果。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且无合法依据,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公司则称张某某存在严重工作失误,但未能出示相关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公司抗辩称解除行为符合绩效考核制度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工资流水及社保记录。公司仅提供内部考核制度文件,但未能证明张某某考核结果真实有效。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考核依据,其未按时提交完整证据,致举证责任转移至公司。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行为缺乏充分证据,裁决支付张某某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及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企业需严格遵循法定解除程序,员工应留存解除通知及工作表现证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须确保事实依据充分,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双倍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