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违法解除合同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违法解除合同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4年11月,公司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在离职后第一时间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请,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要求支付N+1倍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张某某连续两次绩效考核不达标,依据《员工手册》可解除劳动合同,且已提前通知。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解除通知书及考勤记录,证明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公司仅提供一份绩效考核表,但无法说明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未能提供完整考核依据,认可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包含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及N倍工资。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计算标准)及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赔偿双倍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考核制度并保留完整证据链,员工应关注解除通知的合法性及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公司未能证明考核依据导致败诉,提醒企业依法解除合同避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