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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违法解除合同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违法解除合同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除合同引发经济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三年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关系,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在解除地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赔偿,企业辩称属经营调整合法解除,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调整真实性及通知程序合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工牌及考勤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未能证明经营调整事实。仲裁委要求企业补充证据,但其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视为举证不足。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双倍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合法解除条件)、第46条(经济补偿情形)、第87条(违法解除赔偿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提供充分证据,未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员工应主动主张权利。解除地管辖确保维权便利性,但需注意仲裁时效期间。企业应完善用工管理,避免程序瑕疵导致额外赔偿风险。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