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单方解除无通知 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单方解除无通知 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24年某月公司突然要求其离职,但未提供书面解除通知。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而公司称系因张某某多次旷工违纪解除,但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且未说明理由,应支付赔偿金;公司辩称系依据员工严重违纪行为解除,但无法证明已送达解除通知且未留存书面材料。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解除通知相关证据,公司仅提交了口头解除记录和绩效考核表。张某某出示了工作群聊天记录及未签收的邮件截图,证明公司未履行法定通知程序。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解除行为违法,但因员工未提供直接书面证据,部分诉求存在瑕疵。
仲裁结果: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但因员工未提供完整解除通知证据,赔偿金计算标准未完全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及第47条,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且需就解除理由举证。员工未能完全举证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
分析启示:员工应注重留存解除通知的书面凭证,企业需规范解除程序避免证据缺失。仲裁机构对通知程序的举证责任分配严格,未履行告知义务将面临赔偿风险,但赔偿标准需结合证据完整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