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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被辞退补偿基数争议仲裁案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被辞退补偿基数争议仲裁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员工,因公司经营调整于2024年某月被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经济补偿金基数构成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月均工资约3.5万元。2024年6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补偿应按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包含加班费等收入;公司则认为仅需计算基本工资,并拒绝支付代通知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要求以包含加班费的全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公司坚持仅按基本工资计算,同时否认需支付代通知金,认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解除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资条、银行流水及加班记录作为证据;公司出示考勤记录及绩效考核文件。仲裁委重点审查工资构成,发现公司未明确区分基本工资与加班费,且未依法支付代通知金,要求双方补充材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2.8万元(按离职前12个月不含加班费的月均工资计算),并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合计约3.6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及第85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司未提前通知需支付代通知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明确工资构成并依法计算补偿基数,员工应留存工资明细等证据。本案因公司未区分基本工资与加班费,仲裁委采纳员工主张,但代通知金因证据不足未完全支持。维权时注意时效与证据完整性。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