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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补偿拖延支付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补偿拖延支付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补偿纠纷案,当事人身份为普通员工,企业类型为民营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月工资约1.5万元。2024年9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也未支付解除补偿。张某某在解除合同后一个月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提交了劳动合同、离职通知及银行流水等证据,显示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及时支付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补偿且拖延至三个月后,要求支付解除补偿金及逾期利息。公司辩称补偿已通过工资形式发放,但未能提供银行流水或工资单证明相关款项到账情况。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仅提供离职通知单复印件,未提交工资支付凭证。仲裁委认为公司未能证明补偿已支付,且拖延支付违反法定时限,依法采纳张某某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解除补偿金约3.5万元,但对员工主张的逾期利息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应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解除补偿支付时限,建议员工保留工资发放记录;公司应规范用工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额外赔偿责任。劳动仲裁注重证据真实性,双方举证能力直接影响裁决结果。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