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除补偿基数争议仲裁案
案件标题:员工解除补偿基数争议仲裁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经营调整被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以基数构成不合法为由拒绝支付,引发仲裁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担任技术岗位。2024年3月,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按其月均工资1.2万元计算6个月补偿,共计约7.2万元。公司认为补偿基数应以最低工资标准850元计算,仅需支付约5100元,并出示了工资台账复印件。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及工作邮件截图,显示其实际收入远超最低工资。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按实际工资基数计算补偿,公司则抗辩称应依据最低工资标准。双方对基数构成标准存在根本分歧,公司认为无需考虑绩效奖金等隐性收入,张某某则认为所有收入均应计入基数。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供工资单、社保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收入情况,公司辩称工资台账已包含全部收入。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公司台账存在漏记绩效奖金情况,且未提供解除合同的合法依据文件。经调解未果,仲裁委最终采信张某某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认定基数应包含基本工资及绩效奖金,但因公司未提前通知,需额外支付代通知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八十五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工资台账管理,避免遗漏收入项目。员工需保留完整收入证明,对基数构成争议时可要求企业提供工资结构明细。仲裁实践中,隐性收入通常纳入基数计算,但需证明该部分收入具有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