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补偿基数争议:年终奖是否算入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补偿基数争议:年终奖是否算入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经济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三年期间公司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2024年某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单方面终止合同,仅按基本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张某某主张补偿金应包含近三年年终奖共计1.2万元,公司则认为年终奖属于绩效工资且未明确约定纳入计算基数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经济补偿基数应包含年终奖,公司认为仅计算基本工资符合约定且年终奖具有不确定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年终奖发放记录及公司内部邮件佐证。公司出示了劳动合同文本和薪资结构说明,但未能证明年终奖排除在基数之外。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社保缴纳证明及考勤记录后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经济补偿基数应包含固定发放的年终奖,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及双倍赔偿金共计7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工资包含奖金等劳动报酬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经济补偿计算标准,劳动者应留存完整工资构成证据。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需支付双倍赔偿,固定发放的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应纳入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