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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单方面解除合同员工获补偿

案件标题:国企单方面解除合同员工获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补偿纠纷案,涉普通员工经济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2024年3月,公司以业绩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维权,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张某某连续3个月绩效不达标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送达解除通知及绩效考核结果。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解除通知截图等材料。公司虽出示绩效考核记录,但无法证明已依法送达解除程序文件。仲裁委现场调查发现公司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解除理由。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约3.5万元,但驳回其双倍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员工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存在过错,故未支持双倍赔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及时送达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员工需注意留存解除通知、绩效考核等关键证据,同时主张双倍赔偿需满足法定条件。仲裁时效为1年,建议及时维权。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