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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违法解除合同员工补偿基数争议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违法解除合同员工补偿基数争议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三年期间月均工资约3.5万元。2024年5月公司突然以'业务调整'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未提前30日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应按实际工资计算补偿,但公司仅认可基本工资8000元作为基数,双方就补偿标准产生激烈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经济补偿按实际月工资(含绩效奖金)计算,公司坚持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双方对'月工资'的构成要素存在根本分歧,员工认为应包含所有收入,公司则认为绩效奖金属浮动部分不应计入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供近三年工资流水、奖金发放记录及社保缴纳证明,公司提交绩效考核制度文件。庭审中公司未能证明绩效奖金与岗位职责的直接关联性,且未提供与员工协商解除的证据。仲裁委采纳员工主张,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7万元,同时补发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合计约10.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赔偿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注意合规操作,明确工资构成标准。员工需保留完整收入证明,对违法解除情形及时维权。仲裁实践中补偿基数的认定关键在于收入稳定性及岗位职责关联性证明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