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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三年,因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经济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要求其离职,但未提前30日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系因员工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主动提出离职,双方对解除原因及是否协商一致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绩效考核文件及离职协商记录,公司仅提交了部分绩效数据未说明考核标准。员工出示了近三年的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公司从未就考核问题进行正式沟通。仲裁员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认定公司未能证明解除合法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应按标准支付补偿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完善用工合规管理,员工需注意保留工作证据。本案中,公司未能证明绩效考核合法性及解除程序正当性,导致补偿诉求被支持。建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员工遇此情况应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