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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解除补偿未签协议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解除补偿未签协议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问题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产品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仅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但公司出示的《解除补偿协议》仅有公司盖章,未有张某某签字确认。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N+1补偿,公司称已签订补偿协议无需额外支付。核心争议在于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及公司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协议原件并说明解除依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协商一致,员工出示了工资支付记录、考勤数据及微信沟通截图,证明公司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且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补偿协议因缺少员工签字归于无效,公司需按工作年限支付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赔偿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经济补偿)、第8条(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第16条(劳动合同生效条件)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规范用工程序,补偿协议必须双方签字确认。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工资单、沟通记录等证据,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依法支付赔偿金,未签合同可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