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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单方解约员工索赔3.5万元获支持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单方解约员工索赔3.5万元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担任技术岗位。2024年3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任何书面解除协议或合法依据。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N+1补偿及未休年假工资,合计约3.5万元。公司称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但无法出示相关书面证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抗辩称系协商解除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双方对解除原因及补偿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及业务调整相关文件,公司仅出示了一份内部会议记录。员工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社保缴纳证明。仲裁过程中,公司未能说明'业务调整'的具体内容及与张某某解约的直接关联性,证据链存在重大缺陷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举证证明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裁决支持员工主张的经济补偿金2.8万元及未休年假工资0.6万元,合计3.4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明确了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工作年限对应的月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留存证据,员工应注意保存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本案因公司证据不足导致败诉,但因未休年假工资计算存在争议,补偿金额未全额支持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