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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无故辞退员工补偿请求被支持

案件标题:非营利组织无故辞退员工补偿请求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为非营利组织,案由为解除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双方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工作半年后,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在离职后第28天向仲裁委提起申请,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公司则称因机构改革需调整岗位,张某某未按规定完成岗位调整手续构成旷工,但未能提供具体规章制度依据及考勤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及离职通知文件。公司仅出示了一份内部会议纪要,未能证明已履行法定解除程序。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其逾期未提交,导致举证责任转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解除行为缺乏合法依据,裁决支持张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诉求,驳回未休年假工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且未依法提前通知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分析启示:非营利组织同样需遵守劳动法规定,员工应及时留存解除通知等证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