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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解除合同补偿不足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解除合同补偿不足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仅按3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未提供任何书面通知。张某某主张应按N+1标准支付补偿,但公司称已通过绩效考核扣减部分工资。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双倍赔偿,且补偿标准未依法计算;公司辩称已按内部考核制度扣减工资,补偿金额符合约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和解除通知,公司仅出示了绩效考核文件。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公司未依法参保。庭审中公司未能证明考核制度合法性,且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持张某某主张的N+1补偿标准,裁决公司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及《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并依法计算经济补偿标准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更应注意合规操作,员工需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告知并依法计算补偿,未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额外赔偿责任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