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员工追索补偿金及利息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员工追索补偿金及利息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经济补偿争议,涉及补偿金及利息支付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某月某日,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某通过社保记录和考勤记录证明劳动关系,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及逾期利息,公司则称张某某因绩效不达标被辞退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及利息,公司辩称解除行为符合绩效考核制度且已提前通知,员工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保缴纳证明、工作邮件记录及考勤数据,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庭审中公司未能出示完整的绩效考核文件,仲裁委确认其解除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对利息请求进行专项审查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对利息请求因缺乏明确约定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5条;《民法典》第584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确保程序合法性,员工需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利息请求需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依据,单方解除无明确约定时主张利息可能面临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