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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辞职要求解除补偿被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主动辞职要求解除补偿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任职期间公司未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24年11月,张某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补偿。公司主张员工主动辞职不应支付补偿,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及支付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且未支付补偿,要求支付约3.5万元经济赔偿;公司辩称员工主动辞职,且已足额支付工资,否认存在违法解除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及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及未支付解除补偿的情形。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未能证明已履行法定程序。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存在违法解除行为,应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及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且未提前30日通知的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分析启示:普通员工辞职时应注意保留证据,若公司存在违法解除情形,可依法主张补偿。小微企业更易因管理漏洞导致败诉,建议规范用工程序,避免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未缴纳社保引发纠纷。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