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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疫情期间欠薪员工追讨损失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疫情期间欠薪员工追讨损失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疫情引发欠薪纠纷,涉事企业为国有企业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新冠疫情暴发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安排停产,但未按约定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6月期间工资。张某某在复工复产后向公司催讨,公司仅支付部分工资并拒绝赔偿停工期间损失。张某某向某市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公司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疫情期间停工应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公司抗辩称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且已发放生活补助,双方对停工期间工资计算标准及生活补助性质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疫情停产证明及工资支付记录,公司仅提交模糊的政府通知文件。员工出示了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与公司人事的微信沟通截图,证明实际停工事实。公司对员工证据真实性未提出实质性反驳,但主张员工主动离职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6月工资约3.5万元及25%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及《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5号)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企业停工应依法支付工资,不可抗力不构成免责理由。员工应注意保留停工证明、工资单等关键证据,企业需完善疫情应对期间的用工管理文件。双方均应遵守劳动合同约定,避免因疫情产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