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被扣未超异议期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工资被扣未超异议期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资被扣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以未完成项目考核为由在2024年7月扣发其工资约3.5万元。张某某在知悉扣薪决定后,于2024年8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公司提出异议,主张张某某存在工作失误需扣薪,但未提供完整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无合法依据扣发工资,要求全额补发;公司则认为扣薪基于绩效考核制度,且已提前告知相关规则,认为扣款符合规定。双方对绩效考核的具体执行标准及扣薪合法性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条、银行流水及微信工作群记录,证明工资被扣且未达成书面协议。公司虽提供绩效考核制度文件,但无法出示具体考核评分记录。仲裁员询问张某某是否知晓考核标准,其表示仅通过邮件摘要了解,未签收完整文件。庭审中,公司申请延期审理以补充证据,但仲裁委认为其未在法定异议时限内提出,驳回申请。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扣薪无合法依据,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5日内补发张某某工资约3.5万元并支付50%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分析启示:员工应及时留存工资支付凭证及公司通知记录,主张扣薪需证明其无合法依据。企业应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并确保员工知情权,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