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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解除无补偿要求支付利息

案件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解除无补偿要求支付利息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维专员,约定月工资约3.5万元。2024年9月,公司突然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张某某在离职后发现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且未支付代通知金,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补偿及利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全额补偿及利息;公司辩称其已通过绩效考核制度解除合同,且未约定利息条款,认为无需支付利息。双方对解除合法性及利息主张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邮件截图、工资发放记录及考勤数据,证明公司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公司仅提供内部绩效考核文件,但无法证明已向张某某送达。庭审中,公司承认未提前通知但称属于'即时解除'情形,仲裁委要求其说明具体解除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应支付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并支持利息诉求。公司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补偿金利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第85条未依法支付补偿的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259条关于利息计算的规定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未提前通知即属违法。经济补偿金利息主张需在合同或法律规定范围内提出,证据链完整性对维权结果影响重大。建议员工留存解除通知、工资记录等关键证据,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程序瑕疵。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