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辞退员工补偿金拖欠利息被仲裁
案件标题:民企辞退员工补偿金拖欠利息被仲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利息支付问题发生争议,案件涉及企业违法解除合同及逾期利息赔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任职三年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应支付N+1补偿金及逾期利息,公司称已支付补偿但未约定利息,且员工未签合同存在过错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违法解除补偿及利息,公司认为补偿已支付且未约定利息,员工未签合同应自行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辞退通知,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仲裁员重点审查解除程序合法性及补偿计算标准,公司未能证明已支付补偿金,员工提出的利息诉求因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支付补偿需支付利息而获采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约14万元及逾期利息20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严格履行程序并足额支付补偿,逾期支付补偿金应承担法定利息。员工虽未签合同,但公司未依法支付补偿金仍需担责,维权时应注意仲裁时效及证据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