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补贴纠纷员工胜诉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疫情补贴纠纷员工胜诉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疫情期间补贴发放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公司以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面停发疫情期间应发的防疫补贴。张某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约3.5万元补贴及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疫情期间补贴属于法定工资组成部分,公司应依法支付;公司则称补贴属于自主福利政策,且未签订合同不应承担补偿责任。双方对补贴发放依据及金额计算方式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微信沟通截图及疫情补贴政策文件。公司仅提供一份未签字的内部通知。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公司未依法证明补贴取消的合法性,且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遂要求公司补充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疫情期间应发补贴及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地方疫情补贴政策明确规定企业需保障员工基本权益。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随意取消法定补贴,疫情特殊时期更应遵守劳动法规。员工应留存工资单、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维权。建议企业建立合法的薪酬调整机制,避免因政策变动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