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离职后公司欠薪被判补偿
案件标题:张某某离职后公司欠薪被判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离职欠薪引发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公司因业绩不佳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张某某主张公司拖欠约3.5万元工资,且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要求公司支付全部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且认为张某某主动离职不应支付补偿。双方对工资支付明细及离职原因存在争议,公司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佐证张某某离职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工资支付凭证,公司仅提供部分转账记录。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显示存在多笔未到账工资,且提交了工作期间的考勤打卡记录。公司未能说明未支付工资的具体原因,仲裁委采纳张某某证据并组织调解,最终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拖欠工资约3.5万元及法定经济补偿金1.75万元,合计5.2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工资支付义务及举证责任的明确规定。
分析启示:员工应注意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及工作记录,外资企业更应规范用工管理。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可依法主张全额工资及补偿金,但需确保证据链完整,避免因举证不足影响维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