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倒闭员工追讨3月工资遭拒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倒闭员工追讨3月工资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离职欠薪发生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公司为上市公司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4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让张某某离职,但拖欠其3个月工资约3.5万元。张某某多次主张权利未果,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公司辩称因企业倒闭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但未提供有效财务凭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拖欠工资,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认为企业经营困难属于不可抗力,且已按法律规定支付最后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离职证明佐证工资拖欠事实。公司虽抗辩经营困难,但未能提供完整财务报表及与员工协商解除的书面证据。仲裁委实地调查发现公司曾正常发放工资至2024年3月,4月离职后未再支付。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工资约3.5万元,但未支持双倍工资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分析启示:企业经营困难不构成违法欠薪免责理由,员工应留存工资支付凭证及离职证明。上市公司更需规范用工管理,突发状况应优先保障劳动者权益。未签劳动合同需结合实际用工情况综合判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