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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疫情期间欠薪员工成功追偿

案件标题:国企疫情期间欠薪员工成功追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国企)因疫情导致工资拖欠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月薪约3.5万元。2024年3月起因疫情管控导致公司阶段性停工,但张某某所在部门仍保持远程办公。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未支付3-6月工资,期间多次口头承诺会补发但未落实。张某某于2024年9月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请要求支付欠薪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疫情期间公司应保障工资支付,要求全额发放拖欠工资并主张3个月经济补偿。公司抗辩称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已通过邮件通知员工薪资调整方案,但未提供员工签收记录及具体调整方案文本。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疫情应对方案及员工协商记录,但仅提交了部分财务报表和未签收的邮件截图。张某某出示了银行流水、钉钉打卡记录及疫情相关政府公告,证明工作事实存在。公司未能证明已与员工协商一致调整薪资,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公司曾召开线上会议但未留存完整会议纪要。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支付张某某2024年3-6月工资共计约14万元,并驳回经济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2条:用人单位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工资支付应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优先,企业需留存完整协商记录。建议劳动者及时保留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员工协商而非单方扣薪。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