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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疫情期间拒发工资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国企疫情期间拒发工资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为疫情导致的工资拖欠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受疫情影响,公司被迫停产并拖欠其3个月工资约3.5万元。张某某多次要求支付未果,公司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并称将待复工复产后补发。员工主张公司违法拖欠工资,要求支付补偿金;公司则称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属于法定免责事由。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疫情期间公司未依法支付工资构成违法;公司称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且已尽力减少损失,无需支付补偿金。争议焦点在于疫情是否构成完全免责事由及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工资条、银行流水及疫情相关公告作为证据;公司出示政府红头文件证明停产依据。庭审中,公司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未提供与员工协商延期支付的书面材料。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公司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记录及疫情相关证明文件。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3个月工资及30%经济补偿金,共计约4.55万元,认定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公司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且未与员工协商,仍需承担主要责任。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资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析启示:疫情时期企业需严格区分不可抗力与违约情形,及时与员工沟通并留存证据。员工应保留工资支付凭证及疫情相关材料,主张补偿时需注意时效及法律依据的完整性。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